根據合同,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萬元,雙方各出資50%。合資公司成立後,雙方按期繳納出資額。在合資企業經營過程中,由A公司委派的總經理負責合資企業的壹切經營活動,B公司事實上已完全被排除在合資企業的管理之外。針對這種情況,B公司多次提出提前終止合資合同,解散合資公司並進行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提出通過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退出合資企業。經多次協商,合資公司董事會作出同意外方轉讓股權的決議,合資雙方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同意將B公司在合資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A公司..後來因為A公司拒絕支付股權轉讓費,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全額支付股權轉讓費,並賠償B公司損失。仲裁庭經調查認定,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未報合資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仲裁庭作出裁決,駁回了B公司的仲裁請求..【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滿足哪些條件。中外合資企業是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成立的。外國個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中國個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經營、管理,享受收益、承擔風險。合資企業是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法人。合營各方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這些股權可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其他各方或合營企業以外的第三方。合營企業轉讓其股權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必須征得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企業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合營他方的條件。”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合營者要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1)其轉讓行為應取得其他合營者的同意。(2)其轉讓須報原批準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合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合營企業向合營企業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向合營他方轉讓股權的條件。缺少上述任何壹個條件,都會導致股權轉讓無效。本案中,乙公司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權雖經合營企業的另壹方即甲公司同意,但因未辦理批準和變更登記手續,該轉讓無效,使乙公司的預期目的落空..另外,B公司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全部讓給A公司後,該企業不僅失去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地位,也失去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地位。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股東,除非是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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