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關聯交易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壹)商業實體之間的相關性
關聯交易必須發生在具有權益和相互影響的商事主體之間,即關聯方。
(二)利益沖突和權益轉讓
任何具體的關聯交易,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之間都存在利益沖突,關聯方之間都存在權益轉移。
(3)潛在的不公平傾向
並非所有的關聯方交易都是公平的,但這種形式的關聯方交易包含產生不公平結果的潛在趨勢。壹旦主客觀條件都滿足,特別是沒有有效的法律規制,某壹特定關聯交易往往會滑向不公平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最大的特點,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在於,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了對壹方權益的實質性強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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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股東抽回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
(三)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
(四)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