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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分擔意外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3.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無論是企業、團體、家庭還是個人,在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投保相關責任險後,均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4.保險的標的是保險的客體。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中,財產損失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造成的經濟損失。
5.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通常,被保險人會因保險標的的毀損或滅失而遭受經濟損失,因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利益。保險利益只有在法律上得到承認、經濟上得到確定且不可預期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壹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的,然後可以賠償損失;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以防止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