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要求(1)總資產在2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可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0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總資產1億元至2億元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總資產2億元以上的,售電量不限。
(四)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其總資產的20%。
3.具有與售電規模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設備和營業場所,以及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專業人員,相關要求另行制定。
4.具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
1.售電企業向市發改委提出申請,發電企業和用戶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同時做出信用承諾,提交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從事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應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等相關資料。
2.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重慶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信息及相關材料2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納入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3.列入目錄的市場主體自願向重慶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入市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交易機構審批後完成市場登記,並向能源監管機構和征信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