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2006年8月31之前設立的境內租賃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4000萬元,2006年9月31至2003年2月31之間設立的境內租賃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1。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租賃行業工作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融資租賃產品相關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八,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壹)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和租賃項下的其他貸款;
(三)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九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第十,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於每季度15前將上壹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試點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抽查。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