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登記機關不再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壹、註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外,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度不同於實繳制度。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公司在其銀行驗資賬戶中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的投資和創業,降低了企業資金的運營效率。認繳制是指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二。公司註冊資本的實繳期是多少?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由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實繳註冊資本沒有期限,沒有最低認繳額,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1)未規定實際支付時間,不代表不能支付。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見,股東仍有按照約定繳納出資的義務。
(二)無償期限並不意味著其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內部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外部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與被告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特定法律文件
壹、變更公司註冊資本所需資料
變更註冊資本業務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變更申請書》;股東會關於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修改章程或新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和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協議作價協議;公司增加新股東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企業變更註冊資本時,無論是增資還是減資,都要從實際出發。自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新成立的公司壹直以最高資本註冊,但不能按規定期限補足註冊資本。這時,他們不得不減少資本,公司不得不為壹個又壹個的變化付出時間和成本。所以註冊公司的時候,註冊資本壹定要根據我們的能力來填寫。對於發展穩定的公司,為了使公司有良好的信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壹般來說,變更公司註冊資本有兩個角度,壹個是增資,壹個是減資。註冊資本變更為認繳制後,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並與公司約定繳納期限,但約定時間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二、實繳註冊資本的流向是如何規定的?
註冊資本實繳的流程是先去銀行辦理驗資賬戶,把註冊資本打入賬戶,銀行會出具驗資證明,然後拿著驗資報告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但是現在實際支付可以改成訂閱了。註冊資本可壹次性或分期繳足,但首期出資不得少於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註冊公司的流程是:
第壹步: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待工商局核實;
第二步:去刻制廠刻制壹套印章,包括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在銀行開立驗資賬戶,存入投資款;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家稅務總局註冊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去地稅局辦理地稅;
第七步:在驗資賬戶開戶銀行或其他銀行設立公司基本存款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去國稅局辦理公司備案和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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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