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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管理員會因為制造虛假信息而坐牢嗎?

揚州某海底電纜工程施工現場壹附著升降腳手架發生坍塌,造成7人死亡。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違規使用鋼絲繩代替爬架的升降支撐,人為拆除了爬架的所有防墜裝置,拔掉了同步控制裝置的信號線。當車架附近吊點載荷增大,造成局部損壞時,車架失去過載保護和停機功能,產生連鎖反應,導致整個車架墜落。

2月3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案已於日前二審宣判。11名責任人被判刑。

壹審法院審理查明,2065年3月26日1日12時左右,宋某乙在豎塔18層裝修架上修補孔洞,而孫某乙、張某乙、徐某、王某吉等工人根據施工進度繼續向豎塔北側移動,對驗收不合格的腳手架進行抹灰,未采取相應的防墜落措施。

12: 30左右,7名工人到豎塔19層繼續裝修架下降作業。項目經理、安全員、監理不在場,沒有人制止架子工在架上作業,下方沒有設置警戒區,導致與下方抹灰垂直交叉作業。

13: 08+00左右,東北角裝修架墜落,6名工人帶著裝修架從高空墜落,與底層落地架相撞,造成正在五樓落地架上進行室外抹灰作業的4人壹起倒地。7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胡等人參與偽造《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關於做好現場登高架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安全小組活動記錄》、《登高架下降安全技術交底及技術交底記錄》等。,並多次相互勾結。

事故發生後,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3_21”調查組,並出具了調查報告,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違規使用鋼絲繩代替爬架提升支架,人為拆除爬架所有防墜落裝置,拔掉同步控制裝置信號線。當車架吊點附近的載荷增加,造成局部損壞時,車架失去過載保護和停機功能。事故後果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員在下降架上違章作業,在落地架上交叉作業。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工程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非法分包、架子工持假證、工程監管不到位。

經查明,被告人陸某(安全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劉(安全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肖某標(安全部部長)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廖某紅(架子隊隊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謝某(保衛部經理)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張對事故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楊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李某平(總經理)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胡對這次事故負有責任。趙某雲負事故責任。李對這次事故負有責任。

壹審法院認為,陸某、胡某等11人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判處盧(安全員)有期徒刑4年,並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判處胡有期徒刑三年,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其他9名被告人也被判刑,禁止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若幹年。

宣判後,兩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後壹名被告人撤回上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性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盧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減刑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人陸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列表:

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的人員(8人)

1.南京特辰項目部安全員劉聖偉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9年4月30日被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南京特辰安全部負責人、腳手架項目實際負責人肖,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於2019年4月30日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南京特辰總經理李和平,爬架工程承包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實際施工單位負責人(掛靠海特辰之前)。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中建二局項目總工程師、生產經理胡友,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9年4月30日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中建二局項目安全員呂程程因涉嫌重大事故罪,於2019年4月30日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浙川公司分包項目負責人趙,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9年4月30日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7.南京特辰勞務承包人林兵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8.海特辰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喜平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6人)

1.南京特辰架子隊隊長廖,帶領隊員違章作業,造成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中建二局本項目工程經理楊東在明知落地式框架未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安排浙、舒公司員工在落地式框架上從事抹灰、填螺絲孔工作,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中建二局項目安全部經理謝創安排已經出差工作的呂程程負責落地架安全,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作為安全部門經理,對爬架安全檢查和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蘇威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張立德,負責項目監理全面工作,在明知分包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相關人員冒充項目經理簽字的情況下,對項目安全管理混亂情況監督檢查不力,未跟進督促落實到位;發現爬架墜落,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按照住宅建築危險工程檢查要求對爬架工程進行檢查的;3月21日發現爬架下降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制止或下達停工令,對事故監管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管英明,中* *市安監站綜合辦公室黨組成員、主任、副總工程師,牽頭督導某課題專項檢查和安全檢查。在進行安全檢查和組織專家對爬架進行檢查時,未按相關規定和規範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驗收,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直接監管事故發生。涉嫌瀆職,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6.市安全監督站監督科副科長(聘用人員)負責監督該科的日常檢查工作。在進行安全檢查和組織專家對爬架進行檢查時,未按有關規定或規範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驗收,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3月21日上午,接到主管李聖傑報告後,未及時趕到現場制止,也未及時向領導匯報,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瀆職,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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