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歸集、管理、創設和信息服務的存管機構,由熟悉票據和債券市場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持有。也就是銀行和券商可以開投標票。
2.票據經紀機構是指受存管機構委托代收基礎資產的金融機構。
3.因此,只要金融機構熟悉票據業務,就可以承擔這個角色,對於信托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轉型中的財務公司來說,這是壹個非常好的產品途徑。尤其是對於信托公司來說,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可以說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第二,存管機構應該做什麽:
1.根據《管理辦法》,明確了存管機構和票據經紀機構對基礎資產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的責任邊界,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從法律上講,第壹責任人應該是存管機構。也就是說,存托機構可以自行或通過票據經紀機構收取基礎資產,即持有人可以直接與存托機構的銀行或券商開展業務。
2.而且根據《管理辦法》,存管機構作為標準化票據投資人的受托人,是標準化票據的名義持有人,只有在存管機構的協助下,才能進行相應的追索。存管機構有責任協助追索,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存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存管協議的規定,完成每只標準化票據的登記、托管、信息披露和協助兌付、追索等工作,督促原始持有人、承兌人、承銷商等相關機構履行法律法規和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
3.具體來說,它包括:
1)設置基礎票據,創建受益憑證;
2)為補助憑證建立賬戶;
3)督促車主將票據背書給自己;
4)找人買受益憑證,或者和承銷商合作;
5)讓投資者把錢轉到自己的賬戶上;
6)對持有人的凈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