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獨資公司是由投資者獨立投資設立,歸該投資者所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壹般企業面臨破產解散時,都需要清算債務,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同樣需要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清算前或清算期間,投資者不得私自轉移或隱匿財產,否則法院可依法追繳其財產,並按有關規定處罰。投資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壹是企業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穩定,企業債務清償首先應該保護勞動者權益。第二,企業所欠稅款。必須向有關部門清償企業存續期間所欠稅款。第三,企業的其他債務。對於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投資者應當以自己的其他財產清償企業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欠稅;(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