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
5.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律師、價格評估、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進行經濟鑒定的社會中介機構;
6.主營業務為投資的企業;
7.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8.上壹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下列規定規模的企業,特殊情況除外:
(1)主營業務為制造或加工、修理修配,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企業;
(2)以建築業或餐飲業為主要項目且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3)上述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9.企業上年利潤率高於行業應稅所得率規定的最高標準的企業;
10.外資企業原則上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飲企業除外;
11.其他不允許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
擴展數據: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