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是董事會成員,承擔董事長、主持人、召集人的職能。但在中國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長的法定權力與其他董事幾乎相同,在董事會的表決中只有壹票。
2,因為董事長有召集董事會的程序性權力——這個程序性權力就是他的權力超過普通董事的地方。
3.當公司沒有董事會,只有壹個執行董事時,執行董事壹般會作為董事長印在名片上。這裏的董事長實際上是壹個人行使董事會的權力。
4.其實董事長的權力往往不在於頭銜本身,而在於他往往是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國企董事長可能權力不大。
二。總裁兼總經理
壹般法律意義上的總裁和總經理都是公司法上的“經理”,區別只是看不同公司的偏好。
總經理由董事會選舉/任命,對董事會負責;它的職權範圍都在公司法中,主要在三個方面:
商務:全面負責公司的商務事務;
建立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公司運營條例;
人事任免權:對公司所有以下高管的任免權(不包括高管,高管壹般指副總裁級別以上的經理)。
1,董事長起的是董事會層面的作用,權限比較適中。壹般參與制定公司戰略,擔任公司代表。但強勢的董事長往往會“越權”,壹意孤行。
具體職權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確定。
2.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不壹定相同。大家的印象是董事長權力更大。事實上,如上所述,他的權力未必來自董事長這個頭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