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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理壹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時,往往會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進行重組,目的是為不良貸款的處置構建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於銀行來說,這樣處理不良貸款最明顯的優勢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期權,從而降低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改善了企業的運營,政府也沒花多少錢。這些優勢可以從波蘭75%以上企業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的成功案例中得到證明。但這種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壹是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都嚴重缺乏這樣的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公司股權。但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在境內投資和持股。因此,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而非“股東”的身份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出現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銀行將處於不利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導致的貸款損失風險。因為銀行無法提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整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但其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較高。

2.債轉股。銀行通過債權轉股權處置不良貸款有兩種具體形式: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機構持股。由於現行商業銀行法的限制,中資銀行壹般通過其他機構實現債權轉股權。對於銀行來說,假設企業還款能力弱主要是因為資本結構不合理,企業還有還款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將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但銀行難以確定借款企業是否符合債轉股條件,如何解決控股權問題,減輕債務負擔後如何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退出股權的渠道等。,在當前制度環境下難以完全提前確定或無法確定。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可以使銀行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信息成本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出售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將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具體出售方式包括招標、協議、競價和拍賣。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可以壹次性剝離不良貸款,短時間內直接回收現金流。而且這種方式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和收益高。

配置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不良貸款的出售需要壹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準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型國家(包括中國)所缺乏的。在以這種方式處理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必須解決的另壹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找到壹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在不良貸款定價上通常存在較大分歧,銀行為了讓市場投資者接受,往往會對擬出售的不良貸款進行較大的價格折扣。此外,中國的商業銀行在拍賣償債資產時,還要繳納20%的所得稅和5%左右的拍賣費。這種方式具有現金回收快、交易透明度高等優點,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證券化。指將非交易性間接信用工具轉換為交易性直接信用工具。這裏指的是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的做法是:銀行先把不良貸款集中起來,然後重新劃分組合,再轉售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這個(或這個群體)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於商業銀行來說,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不良貸款的處置速度。但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證券化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類不良貸款價值相對完整,現金流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大部分是信用貸款,有相當壹部分貸款合同要素不全,有房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比例很小。這類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市場投資者在證券化過程中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將這類不良貸款證券化。

5.夥伴關系。簡單來說,合資就是由不良貸款交易雙方成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投資方應全面負責“合作公司”的日常運營,並按股份分享處置不良貸款的收益。在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於2002年首次宣布,它已分別與摩根士丹利和高盛成立了兩家合作公司,以處理不良貸款。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商業銀行采取了靈活的方式,即以合作協議的形式與投資者壹起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壹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雙方的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銀行很難確切知道所有潛在買家及其出價,買家也很難確認銀行是否充分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

關於不良貸款價值未來變化的信息也不充分。用合夥公司的契約安排代替不良貸款的出售合同,可以節省處理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更容易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之所以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主要是因為可以立即獲得壹筆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出售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余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獲得股權收益,從而提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率。這種方法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理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中得到印證。與上述不良貸款處置方式相比,合資的交易結構更能兼顧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具有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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