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中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7號)
),對中國聯通在重組合並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問題在兩個方面給予明確。
1.對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承原中國聯合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聯通新國鑫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繼承原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本次重組過程中母公司層面和上市公司層面的土地和房屋權屬轉讓不征收契稅。事實上,對於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多年來壹直享受免稅契稅政策,並非聯通獨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
第三條規定,兩個以上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原投資者仍然存在的,合並後的企業繼承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的吸收合並過程符合這壹規定。雖然公司名稱變了,但並沒有改變原來的投資人。所以成立是為了給它免稅。
二、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讓或國家出資(入股)方式承擔的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征收契稅。
以轉讓方式繼承的土地,征收契稅。對國有劃撥土地,不征收契稅,但以出讓或國家出資(入股)方式接受原國有劃撥土地屬於特殊情況,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實施契稅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
)規定: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土地以出讓或國家出資(入股)方式受讓的,不屬於
財稅[2008]第175號
文件規定的免稅範圍,壹律征收契稅。所以這種情況下按規定征收契稅也是有政策依據的。
轉讓方式承受原劃撥土地的,計稅依據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金和其他應當補繳的出讓金。聯通以出讓方式受讓土地相對簡單,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出讓金即可直接計算。
關於土地和稅收基礎的確認由國家按固定價格出資,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契稅征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壹款規定,以投資或者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以國家出資(入股)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承擔者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因此,國家以固定價格確定的出資(股)額是契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