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後,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采礦而新辦企業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二)礦業權價款已按規定處置完畢。
(3)采礦權的歸屬沒有爭議。
(4)無非法采礦活動。
(五)采礦權人已經履行法定義務。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礦業權轉讓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礦業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本應不低於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計算的礦山建設總投資的30%。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煤礦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出讓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2 .采礦權允許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已按規定支付。
(2)采礦權的歸屬沒有爭議。
(三)采礦權未被司法機關暫扣或查封。
(4)采礦權抵押未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5)采礦權未處於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已就補償關系達成協議。
3.礦業權公司股權轉讓,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2007〕229號),礦業權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礦業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4.關於礦業權抵押、查封、凍結的查詢,只允許公安、檢察、法律部門出具相關調查證明材料,或者礦業權人查詢企業礦山情況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後辦理查詢手續。
對探礦權是否允許轉讓、抵押,采礦權是否抵押、凍結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核實:
(1)探礦權可以轉讓,前提是地質勘查報告已經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機構審查備案,全區要達到《條例》規定的普查勘探水平;已經完成自治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礦權價款已經按照規定處置;探礦權的歸屬沒有爭議;無違法勘探行為;探礦權人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
(2)自治區未出臺探礦權抵押條例。
(3)《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2007〕229號)規定,投資者發生變更的,按照探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因此,有礦業權的公司轉讓股權,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4)業務處室只能辦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批準的業務查詢。請在辦理查詢手續前征得國土資源廳同意。
如果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可以參加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勘查許可證頒發前培訓,進行現場咨詢。培訓信息可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