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應具有壹定的盈利能力。為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創業板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供發行人選擇:第壹套創業板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並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的規模。《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壹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已發行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有壹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股票市場的風險。
(四)發行人應當專註於主營業務。初創企業規模小,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經營範圍分散,沒有核心業務,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形成核心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壹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壹)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制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在公司的職務或者與公司的業務往來,能夠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主要資產交易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和工作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和工作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八)相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其在證券發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管理中的法定職責,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