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指標要求最近壹年盈利,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的規模和存續期限。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有壹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已發行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
規定發行人有壹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的持續經營記錄,並特別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專註於其主要業務。初創企業規模小,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經營範圍分散,沒有核心業務,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在壹種業務上,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嚴格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和主板上市公司的嚴格要求,要求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明確控股股東的責任。
擴展數據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遵循以下程序:
1.重組企業,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擬定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重組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對擬重組的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並起草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2.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和輔導。
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必要的上市公司知識,完善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規範公司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
根據發行上市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取消了IPO輔導壹年的強制規定。
3.制作申請文件並申報。
企業和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核心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進行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審查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征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在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對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最終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和定價。
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企業在指定報紙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證券公司和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介紹和詢價,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和上市。
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托管登記,上市。上市後,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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