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財務風險評估體系。
金融風險管理主要有四個環節,即識別風險、計量風險、防範風險和化解風險,這些環節都依賴於風險評估,而風險評估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壹些風險評級機構和風險評級指標體系,但還不夠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完善科學的財務預警指標體系。②開發財務風險評估模型。
(2)建立預警信息系統
完善的信息系統是有效監管的前提。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市場統計指標體系,但對風險監測和預警的支持仍然有限,與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①增加描述市場整體金融風險和金融機構風險的指標,為風險監測和預警提供信息支持。②嚴格完善金融機構財務報表制度,制定嚴格的數據采集內容和格式、方式方法、采集渠道。金融機構上報的信息要經過會計師和審計師的審計。如果發現欺詐或拖延,監管部門應該對其進行處罰。
(3)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好不好,對防範金融風險非常重要。如果公司治理結構有缺陷,就會增加金融體系的風險。外資銀行的實踐表明,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壹定程度上應歸咎於公司治理的缺失。近年來,我國金融業改革高度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定位仍不清晰,高管層仍將治理權和經營權合二為壹,缺乏治理和經營的監督機制。從表面上看,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良好,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股東貸款比例過高、忽視小股東收益等問題。因此,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應做好以下工作:①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權結構。②完善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③完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④加強信息公開和透明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