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約定:當事人有約定,約定期間不早於或者不與主債務履行期間相同的,按照約定期間計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人的責任:
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壹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這裏的壹般保證責任主要是保證人在債務不能清償時,負責為債務人清償到期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是債務會得到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1,壹般擔保責任
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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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3條。
壹般保證的債權人被免除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