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各類建設公司,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城市建設資產經營公司等。由地方政府建立,為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提供資金。這些公司成立了資產和現金流能夠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輔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並將整合的資金重點投入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項目。
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為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融資已有壹段時間,而投融資平臺真正的主導作用始於2008年中國的金融危機。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配套資金融資渠道”,也被視為地方政府的肯定和鼓勵。
然而,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數量和融資規模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問題顯現出來。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明確,操作程序不規範,同時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臺公司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導致債務多發,銀行對地方政府的整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根本不明確。就連地方政府也不清楚自己融資平臺的負債情況。壹旦投融資平臺的項目投資收益無法覆蓋成本,這些“隱性債務”必然顯性化,給地方政府財政帶來巨大壓力,甚至最終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和商業銀行買單。如果任其惡化,將會帶來以下風險和危機:
壹是地方財政捉襟見肘。
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快速提高,基本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存在財權上收、事權下放的傾向。地方政府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財力有限,預算法不允許他公開借錢。因此,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通過銀行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隱藏著極大的風險。另壹方面,壹些地方政府隱性負債嚴重,因此壹些擔保並不務實。
第二,商業銀行的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容易出現信用風險的錯位。
由於地方政府平臺的貸款壹般由地方財政擔保,所以即使沒有擔保,商業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地方政府平臺,因為這是政府項目。但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情況不透明,銀行從地方政府獲得的財務信息有限。平臺負債情況難以完全掌握,尤其是商業銀行大量湧入該領域後,信用風險容易出現期限錯位。
第三,平臺資產質量及其功能原因導致該平臺風險不斷積累。
由於地方政府因成立平臺公司向銀行借款而財力有限,平臺資本金不足,平臺抗風險能力降低。此外,壹些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水平和運營水平有壹定的局限性,所以這個平臺的風險在不斷聚集。
基於上述風險和問題,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防範措施:
(壹)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功能和投融資領域,限制平臺的資產負債率。
通過規範地方政府平臺的投融資行為,進行合理定位。明確基礎設施建設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投融資領域,讓民營企業量力而行。同時,加強對平臺融資使用的監管,避免項目貸款被挪用。
(2)充實實收資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通過檢查地方政府平臺的資本狀況,對資本不足、資本不實的平臺實行限期治理,統壹平臺的資產負債率,並與地方財政狀況適當掛鉤。同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平臺管理水平,明確平臺應披露的信息範圍。
(3)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通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地方政府對平臺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臺債務的集中管理。建立由地方財政部門統壹管理政府債務。建立地方償債基金,地方政府建立與地方平臺債務規範相適應的償債基金,制定地方平臺償債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
(4)解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問題。
在適當的制度或程序約束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地方債券來解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問題。
綜上所述,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都是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將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確保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