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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董事是否需要股東大會同意?

法律分析:更換董事需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經理變更提交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字,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由股東會主席和出席董事簽名)和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提交的書面決定(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字,法人股東蓋章)、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國有獨資公司向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提交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公司對董事會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和董事會決議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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