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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公司需要繳納哪些稅?

外商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照扣除計稅基礎後的公允價值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生效並完成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未完成關聯企業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在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投資公司的會計方法:

通用規範

(壹)為了統壹和規範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投資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的企業,即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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