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2.本次發行後公司債券累計余額不超過最近壹期末凈資產的40%;金融公司累計企業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低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信用評級機構對該債券的信用評級良好。
非發行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公司違約或延遲支付已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本息的事實仍處於持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4.公司最近36個月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或者公司有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發行債券的特點
作為壹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債券具有以下特點:
還款
債券壹般都有還款期,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
可轉讓性
債券壹般可以在流通市場自由兌換。
安全
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的業績沒有直接關系,收益相對穩定,風險較小。此外,當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人對企業剩余財產的求償權優先於股票持有人。
收益性
債券的盈利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投資債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收入;第二,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化買賣債券來賺取差價。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債券發行壹級市場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人、認購人和受托承銷機構組成。我們之前說過,只要有發債資格,無論國家、政府機關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都可以通過發債來借錢。認購人是我們投資的人群,主要是社會公共組織、企事業單位、證券機構、非營利機構、國外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托承銷機構是代表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發行債券有三種方式:公開發行、私募發行和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