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的步驟
壹、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股東發起設立);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基本文件。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公司章程,並報主管機關批準後,公司章程才能生效,公司設立的其他程序才能繼續。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附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二、具體辦理程序
第壹步:到招遠市工商局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第二步:向工商局提交《xx房地產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待名稱核準結果(壹般可以當場核準);
第三步:名稱核準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表格(均為標準格式);並按照規定完整填寫;
第四步:在工商局確認的銀行開立投資專用賬戶;
第五步:提交各種申請材料,包括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3、公司章程、4、經營場所證明、5、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證明文件、有關委派、選舉或任職證明、7。8.股東會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決議;9.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發給《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六步:根據《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載明的日期,到工商局繳費,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可以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刻制公司印章、申請稅務登記等。
公司成立時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生產經營所需的土地使用權: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也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從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取得。
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註意以下問題:
(1)土地使用權轉讓只能是原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的轉讓。
(2)土地使用權人只有將土地開發到壹定程度後,才能轉讓其權利。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隨之轉讓。
(4)改變出讓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繳納(或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2.打折分享。包括公司發起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折價,國家直接將土地使用權折價壹定期限。
土地使用權折股時,應當遵守下列法律法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出資人應有土地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權不存在限制股份折價的擔保權益。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投資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可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後,方可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除外),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後,方可作為出資。
3.公司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常見形式有:租賃給股東、租賃給土地管理部門、租賃給其他土地使用者。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國有土地租賃的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規定,承租人按規定繳納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應當在辦理完出讓手續後方可出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則上不能出租。因此,投資方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後租賃給公司。
(3)公司取得生產經營所需土地時,應簽訂長期土地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包括:土地的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到期後土地的處置方案(優先購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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