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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東擔任董事有哪些程序?

《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限制非股東擔任董事長。《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這說明,在出資人和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如果法定代表人是非股東成員,是允許的,不違反公司法。但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情況就不壹樣了。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建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董事會由發起人選舉產生。《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就是說,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要在發起人和投資者中選舉產生。第二種是以集資方式設立的公司,董事會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法》第91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成立大會由認購人組成。”《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3 .選舉董事會成員;”。從上述兩種情況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當由發起人選舉產生,而不能由發起人以外的人選舉產生。《公司法》第113條也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由董事會以外的人擔任,當然也不能由股東會以外的人擔任。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股東* * *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寫明非股東成員受投資人委托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屬於委托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則不違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長由發起人選舉產生,委托非股東大會成員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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