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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約後總公司能否管理?

問題1: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如何更好地管理全國各地分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總公司如何更好地管理分公司的人力資源,說到底就是如何在組織控制體系下構建人事管理體系。這需要註意兩點:

(1)明確管理權限企業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的管理權限決定了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管理的內容、深度和廣度,所以我們在設立分支機構和組織控制時,有必要明確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的管理權限。目前總行管理分行有三種模式:第壹種是整體管理模式,即運營模式。名義上是分公司自己經營管理,但實際上是總公司進行綜合管理,包括人才、物料、戰略、人員素質、選擇標準、人力成本的管理;二是整體分權模式,即總公司只負責分公司的財務管理,重點控制其人才成本、高管評價體系、考核體系等。,而其他模塊由分行獨立管理;第三種模式是戰略模式,即總公司主要側重於分公司戰略發展的管理,企業人才、財務、人員素質、選拔標準、人力成本等管理需要分公司自主決策。只有明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權限,結合企業的具體實踐,才能選擇適合總公司管理分公司的管理模式。

(2)註重分支機構在依法合規、精細化管理、層級分離層面的管理。關於總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華恒智信研究團隊在近期與中國神華集團的總部與分支機構管理項目中給出了較為實際的參考。作為該項目的研究成果,《人力資源成熟度評價》壹書提到,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依法合規層次、精細化管理層次、層級分離管理層次。其中,在合法合規方面,主要關註分公司在勞動合同簽訂、員工保險等方面是否做到了合法合規;精細化管理層面,總行主要檢查分公司是否建立了與總行戰略管理相關的配套標準,是否進行了精細化;在層級分離的管理層面,主要考察分支機構的體制機制和激勵機制。因此,企業在加強組織管理和構建人事管理體系時,需要特別關註分支機構在合法合規、精細化管理和層級分離等方面的不同管理要求,在進行宏觀調控時不要忽視分支機構的微觀管理。在公司的組織管控體系中,總公司對人事管理體系的管控要點是制度規範、人員配備、骨幹培訓、工作崗位和薪酬預算,而分公司多是匹配相關配套標準,然後執行標準實現目標,這與前面提到的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合法合規水平和精細化管理水平的管理觀點不謀而合。總之,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管理權限的界定決定了不同的管控方式。需要結合各企業的具體實踐,對分公司的管理模式是綜合管理模式、綜合分權模式還是戰略模式進行綜合判斷。總行應該如何管理分行,需要分別從法律合規層面、精細化管理層面、層級分離層面去思考。問題二:集團公司如何管理下屬公司?如果妳是大集團的董事長,應該不會問這種問題吧?這種管理問題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光有理論是不夠的。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集團化逐漸成為大家的首選之壹。企業集團已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主要力量,但隨著集團的建立和組合,市場競爭力和經濟現實並不都是1+1 & gt;2或1+1=2,其中很多企業集團未能及時處理和理順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管理關系,帶來很多矛盾,直至分手或拖垮核心企業(母公司)。在全國企業集團試點指導意見中指出,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對緊密型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要實行六個統壹:

(1)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集團核心企業統壹向計劃部門提出;

(2)實行承包經營的,集團核心企業統壹承包,緊密層再承包核心企業;

(3)重大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由集團核心企業統壹發放;

(4)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由集團核心企業統壹進行;

(五)集團核心企業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緊密型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產交易;

(6)緊密型企業的主要領導由集團核心企業任免。六統壹模式只是簡單的強調了集團中心的集中統壹,而缺乏集團中心應該關註的重點和自身的工作重心。在實際實施中,集團中心的管理模式可能需要分解成更多的運營模式。

壹、集團管理的幾種模式及其各自特點集團公司控制模式的確定是壹個復雜的系統,涉及三個方面:壹是狹義管理模式的確定,即總部對下屬企業的控制模式;其次,廣義的控制模式不僅包括狹義的具體控制模式,還包括公司治理結構的確定、總部及其子公司的角色定位和職責劃分、公司組織結構的具體形式選擇(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矩陣制、子公司制、多中心網絡制)、集團重要資源的控制模式(如人、財、物的控制體系)以及績效管理體系的建立;第三個層次是對與管控模式相關的壹些重要外部因素的考慮,涉及業務戰略目標、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總部對下屬企業的管控模式根據總部的集權和分權程度可分為運營管理、戰略管理和財務管理三種管控模式。這三種模式各有特點:運營控制:總部管理從戰略規劃到執行的幾乎所有事情。為了保證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達成,集團的各項職能管理非常深入。比如人事管理,不僅負責整個集團人事政策的制定,還負責下屬公司二級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人員的選拔、任免。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的業務關聯度非常高。為了保證總部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解決各種問題,總部的職能人員數量會很多,規模會很龐大。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公司可以執行,因為從法律意義上講,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公司。但是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授權才能執行。以及第三方與分公司之間的相關合同糾紛,總公司仍將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可以由分公司執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是法人的代理機構,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比如公司是公安局,那麽分公司就是派出所。壹般來說,分公司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的經營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的相對人,壹定要查看分公司總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了解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金額。總公司管理其分支機構,有權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配置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並不獨立,隸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執行總公司簽訂的合同。並且分公司可以獨立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但前提是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有自己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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