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壹切行為的後果和責任由下屬公司承擔。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總部。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劃分主要根據公司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直接影響公司債權債務責任人的確定。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面有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字樣。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上面有“負責人”字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而總公司有。兩者之間不應該有連帶責任。首先,承擔連帶責任的應該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分公司和總公司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是有隸屬關系。因此,他們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基礎。其次,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否則沒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分公司的手續有哪些?
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如下:
1.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總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
3、經登記機關審查;
4.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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