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中標人之間簽訂的,而不是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分支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履行期間,不能由總公司履行。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的主體是中標公司(分公司),而不是總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6條
采購人和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采購人和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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