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職責,對外簽訂合同時,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三、合同的效力取決於合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上述情形,合同自訂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借款合同沒有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形式要求不規範。這種情況雖然不是合同無效的原因,正常情況下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但畢竟留下了法律隱患。
公司公章應及時加蓋,加蓋的公章進壹步說明公司的真實表達。壹般情況下,如果我們公司不加蓋公章,對方也會要求蓋章,尤其是向銀行借款之類的合同。沒有公章,銀行不會發放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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