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車訴訟權的確定
由於市場低迷,承租人逾期付款的情況非常普遍。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的案例越來越多。本來這類案件很簡單,但由於承租人償付能力有限,為了保證執行效果,融資租賃公司往往會采取拖車措施。這樣壹來,原融資租賃公司在起訴時可能主張承租人支付所欠租金,但融資車輛被拖走了,有的甚至被變賣了,實際上已經造成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客觀履行被終止。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堅持原申請,不做變更,則涉嫌雙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2.確定金融租賃公司和代理人在催收中的責任。
剔除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方式,為設備廠商推廣產品的融資租賃方式有兩種,即廠商租賃和賣方租賃。
目前國內的主流是廠商租賃,所以融資租賃公司的重點不是業務拓展,更多的是信貸支持。但在實踐中,涉及金融租賃公司和代理人時,金融租賃公司應以《金融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為依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處置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等。”以及第十四條“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和後期管理”等應當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義務全部轉移給代理人。
3.明確區分客戶對電腦的需求和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壹種舶來品。在其發源地,美國融資租賃是從設備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開始的。而在中國,人們普遍認可英雄是以個人名下有多少財產為標準,所以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財產評估標準顯得格格不入。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