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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轉註冊資本的實務處理。

公積金轉註冊資本的實務處理。

公司為了進壹步擴大生產經營,往往選擇將積累的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以壯大公司實力,提高公司信用。嘉軒律師在服務過程中問得最多的問題是,公積金轉增股本法律上有沒有限制,轉增股本後股東是否應按出資比例繳納增加的資本的稅費。下面我們就以兩個案例的形式簡單分析壹下這兩個問題。

1.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

案例壹: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其中自然人股東董嘉和法人股東B分別出資500萬元,占出資比例50%。公司2065.438+07年度稅後利潤為65,438+00萬元,公司以前年度無虧損。

法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第166條規定,甲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將利潤的10%,即100萬元納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然,第166條也規定了“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

2.甲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65,438+00%後,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65,438+066條第三款的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假設甲公司股東會決定從剩余的稅後利潤中提取65,438+00% (90,000元)列入公司任意公積金。

3.甲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時,2017年度稅後利潤仍為810000元。此時,A公司有以下三種選擇:

(1)甲公司股東會決定將稅後利潤81萬元直接分配給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甲、乙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分紅的,甲、乙雙方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各自分享稅後利潤40.5萬元。那麽,自然人股東A和法人股東B各自的利潤40.5萬元應該如何納稅?

①自然人股東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股東A應就其分得的利潤分紅40.5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86,5438+0,000元。

②法人股東B: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進壹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對於居民企業法人股東B,其從A公司取得的利潤分紅40.5萬元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甲公司股東會決定不分配剩余利潤。

甲公司應將稅後利潤865,438元+0,000元計入當年未分配利潤。

(3)甲公司股東會決定用稅後利潤865,438+0,000元增加註冊資本。

轉讓後,A公司註冊資本增加至65,438+0,086,5438+0,000元,股東A、B的出資額相應增加至65,438+0,086,5438+0× 50% = 5,405,000元,比原出資額500萬元增加405,000元。

公積金轉註冊資本的實際操作過程。

(壹)具體流程

1.制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方案;

2.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3.修改公司章程;

4.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可選)

5.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由公司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3.股東大會同意用公積金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主要載明增資方式、增加的股本金額和增資後的最新資本結構;

4.最新的股東名冊;

5.公司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公司章程變動對照表)或最新的公司章程;

6.股東(大)會決議;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增資本驗資證明;(特遣隊)

8.公司營業執照原件。

從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的做法,也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可以參考以上,按照妳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而且壹定要對會計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才能處理好。本文到此結束。如果想了解更多會計信息,請關註官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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