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被撤銷後對股東有什麽影響?
對股東沒有影響。
第壹個有影響的人是法人代表。
第二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兩個法律壹個要求名字,壹個要求法定代表人,與股東無關。
2.公司被撤銷後,股東的責任是什麽?
1,法律清算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公司被撤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不明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
2.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滅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停產停業、被撤銷時,未能及時清算,未能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損失,包括因租賃協議未及時解除而造成的租金損失。所以作為股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股東利用關聯關系從事生產經營,獲利後故意不進行年檢,導致公司被撤銷,上述行為明顯屬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被撤銷後,對股東沒有任何影響,所以作為股東,沒必要擔心。但在實踐中,如果公司被撤銷,會對經濟利益產生影響,但對法律方面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