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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公司的,公司發起人應當返還股東繳納的出資。

某市經營多年的農民關某、王某、共同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分別收購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公開發行。在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王、劉雙方簽署了《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而關卻臨時出差到外地。沒有在協議、章程上簽字,但參與了協議、章程的制定,接手了他應繳納的股份。剩余股份公開發行過程中,鄧大偉按照招股說明書進行了認購,並繳納了股本。但因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導致電子有限公司無法成立,鄧大偉要求發起人關某、王某、註銷已認購的股份,償還已繳納的股份。管某等3人以股東投資為借口,拒絕要求返還。於是鄧大偉訴至法院。

問題:鄧大偉可以要求公司的發起人返還投資嗎?

答: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夏新電子有限公司因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無法成立。

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設立的人。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是開放式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能由全體股東完成,而只能由部分股東完成,這就要求這類人承擔公司的籌建,對公司的設立負責。這些人是贊助商。股份有限公司壹旦成立,發起人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普通股東有以下區別:

第壹,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就存在,而股東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後才存在。股東是指依法取得公司股份並出資的人,在公司成立後才能稱為股東。

第二,發起人不壹定成為股東。發起人籌備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成為公司股東。但是如果公司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成立。發起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公司,就沒有股東。這個時候,發起人要對自己的準備負責。

第三,發起人的義務不同於股東的義務。普通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義務只是繳納股份,並以其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不僅要認購股份,而且要繳納股款,所認購的股份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限額。即在發起設立方式上,必須承認所有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認購公司股份總額的35%以上。此外,發起人還有普通股東不承擔的義務,比如組織公司事務。

就本案而言,因設立電子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公司發起人應當償還他人繳納的出資。但關某夥同王、劉發起設立某電子有限公司,並參與了發起人協議條款的談判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關某因未在這兩份文件上簽字,不能認定為公司的法定發起人之壹,其不承擔返還鄧大偉出資的義務。故鄧大偉僅起訴王某、劉某,由王某、劉某負責償還鄧大偉的出資,但駁回關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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