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時,應寫明車輛起止地點和使用臨時號牌的時間。經管理人員審核並在車輛上檢驗合格後,發放臨時號牌,並簽署有效期和起止地點。
臨時號牌有效期為壹個月。汽車通過審核後,由審核單位辦理,有效期為半個月,15天。
允許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號牌,也稱臨時行駛號牌。指新購車輛正式落戶前,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臨時車輛行駛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臨時執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車輛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2.交通強制保險第三聯原件及復印件。
3.購車發票第壹聯原件及復印件。
4.業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非本地業主需要業主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臨時號牌手續的申請人須持單位介紹信、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等相關證明(除已備案的介紹信外,其余退還申請人)到車管所辦理。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駕駛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原產地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