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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分類:商業/金融管理> & gt商業文件

問題描述:

壹、案情簡介

恒益興煤炭有限公司、李詠建材有限公司、長虹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各出資500萬元設立平北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開股東會預備會議,制定公司章程,由三位股東分別簽字蓋章。

考慮到公司運營期間資金可能緊張,會議壹致推選包為董事長,條件是包出資。2003年4月1日,包也出資10萬元,公司為其出具了《股東證明》。

平北建材有限公司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於2003年5月6日開業。包為法定代表人。恒益興煤炭有限公司、李詠建材有限公司、長虹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為註冊股東,註冊資本65,438+05萬元。

壹年後,股東會和董事長在經營方向上產生了矛盾。三股東在股東會上作出決議,免去包董事長職務,並將公司註冊資本的90%轉讓給宏遠股份

包訴至法院,要求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

問題

1.包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包有股東資格嗎?

分析:

第壹,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如下。

公司成立時四方共出資2500萬,其中包占五分之二,其出資經工商局核準。寶還應占公司註冊資本15萬的五分之二。

在轉讓股份的問題上,董事會的三位股東持有五分之三的股份,不足法定股份的三分之二,其決定無效。

第二,有股東身份。

公司成立時未登記鮑的名字,但其出資經工商局核準並擁有股權證明,故為合法股東。

這是公司法上的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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