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給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因此,“股權是壹種綜合權利”,壹方面股權具有物權的性質;另壹方面,股權也具有參與和管理公司事務的性質。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兩方面的權利。其中,財產權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分紅權和《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剩余財產分配權。如知情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救濟權以及股東大會的提案權、召集權和主持權等都屬於股東參與和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利。壹般來說,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盈利,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上述兩種權利中,股東參與公司事務權和經營權是為股東財產權的實現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手段權利);而財產權是目的權。在公司法實踐中,股東往往可以將其部分權利,即參與和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利轉讓或委托給他人,如任命他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他人出席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等。但股東轉讓或委托這部分權利並不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而作為股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股東分紅權的轉讓無疑構成了股權的實質性轉讓。在壹個有經營能力,能經常盈利的公司,股東持股越多,也就是股份越多,能拿到的分紅就越多。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分配利潤有明確規定,分配應在公司虧損彌補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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