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有哪些分支?企業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分公司;壹個是辦公室。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壹般只能從事總公司業務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不準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貿易和投資活動,否則簽訂的營利性協議無效。其職責只是聯系、了解和分析市場情況,參與商務談判。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稅務處理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2.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麽區別?與公司相比,分公司是根據公司的內部管轄範圍劃分的。是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在業務、資金、人員上是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但不具有法人資格。與母公司相比,子公司是根據公司之間的控制或隸屬關系進行分類的。是指壹家公司擁有另壹家公司超過壹定比例的股份或通過協議被另壹家公司實際控制。是能夠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獨立法人。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由下屬公司依法設立。沒有獨立名稱,應該命名為下屬公司。沒有自己的股東、註冊資本和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股東、註冊資本和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2、是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作為公司財產計入公司資產負債表,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而母公司只是最大股東,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3、是否設立與設立公司壹樣的程序。分公司是本公司依法設立的。所謂“依法”,是指分公司的設立在當地只需通過簡單的登記管理手續即可完成,即不需要辦理壹般公司設立的法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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