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中經理和副經理實際上是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要求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存、股東信息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處理。
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賦予公司自主權,允許公司自主選擇管理方式,聘用高級管理人員,但這些人員(職務)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