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主任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壹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董事會職權的有關規定行使。
二。執行主任的職責
董事長(執行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但這要看具體情況,比如:
1,執行董事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如果不是公司股東(即使是名義股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殊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如果妳什麽都不知道,妳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刑事責任方面,在刑法規定的壹些犯罪中,除了處罰單位外,還可能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此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時,名義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參與,但如果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而未能制止,或者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名義法定代表人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名義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名義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約定,也有類似約定。
(2)在自由方面,當公司面臨破產程序、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名義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黑名單、限貸、消費等。
(3)民事責任。《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