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改變持股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擁有債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在很多股東的做法。但這種持股方式的稅務籌劃空間不大。
第二種方式:間接持股。
(1)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根據《關於實施準則的通知》(國[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益,需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不能解決問題。但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當然是優勢大於自然人直接持股。
(2)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上市公司支付股息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這種方式為稅收籌劃增加了很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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