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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忠實、勤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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