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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員工職務侵占罪需要什麽證據?

壹般情況下,職務侵占罪的立案通常需要以下證據: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信息和勞動合同、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和身份證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之便的證據、虛開發票套取財物賬目、偽造、變造的賬目相關憑證、證明被侵占財物去向的證據。職業需要證據。基本上都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報案,國家機關收集證據起訴。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核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問題;

3.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壹性;

5.基於證據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受害者提起自訴。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壹時無法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於符合上述公訴壹般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並可判處刑罰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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