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核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問題;
3.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壹性;
5.基於證據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受害者提起自訴。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壹時無法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於符合上述公訴壹般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並可判處刑罰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