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合並方案由董事會提出;
2.公司股東會對合並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壹般不需要政府批準。
4.簽署合並協議;
5.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保存在公司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及其異議程序。
7.實施合並;轉讓資產、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等。
8.辦理合並的工商登記手續;合並後,被消滅的公司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存續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當辦理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