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公司資本制度模式下,“減資”的內涵是不同的。法定資本制模式下的“減資”,無論公司法是否設定分期付款制度,都是減少註冊資本。授權資本制模式下的“減資”方向是多重的:壹是“減資”減少授權資本。“授權資本”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資本”,而是“授權”下的壹個額度;二是“減資”減少已發行股本。這種減資形式是法定資本制中所沒有的,是授權資本制或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特征。第三,“減資”減少流通股本。減少待繳股本,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等於免除了股東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同時相應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由此,必然會啟動債權人保護程序,債權人會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根據公司凈資產流出情況,減資可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在大幅減資時,公司凈資產從公司流向股東。形式上減少資本時,只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公司凈資產的流動。如果“資產”尤其是“凈資產”與公司的信用和償債能力鎖在壹起,那麽大幅減資必然導致凈資產的減值,相應的連鎖反應就是公司信用或償債能力的減弱。大幅減資違反了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換句話說,通過大幅減資,公司的資產首先流向股東,而不是首先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在南韓李教授看來,“大幅度減資意味著股東優先於債權人收回投入的資本”。如何設計減資規則,壹個重要的權衡因素是減資本身是否必然損害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積累的經營實踐告訴我們,減資不壹定意味著債權人利益受損。比如減資後公司依然有雄厚的現金流,或者銀行給予大力支持,或者董事宣誓公司依然有償債能力,拿審計師的信用報告做證據。那麽,法律不妨相信公司的信用和償債能力並沒有減弱,沒有必要給予債權人強有力的、高成本的保護。正式減資並不產生公司資產的向外流動,而是旨在實現公司資產和公司資本的真正回歸。正式減資往往發生在虧損企業之上,其目的是使公司法定資本與凈資產水平接近。通過減資,虧損企業有可能分配盈余。形式上的減資只是“紙上交易”,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兩端科目的等比例沖銷,並不會導致公司凈資產的減少。如果公司凈資產不變,財務狀況回歸真實情況,那麽正式減資導致公司信用或償債能力減弱的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
什麽是減資?對於股東來說,減資無異於壹種投資變現方式。英國企業金融家EilisFerran教授認為,減資是企業向股東返還盈余的方式之壹。比如,在資本市場上,常見的企業回購、企業贖回都具有與企業分配相同的經濟效應,從實質壓倒形式來看,都是盈余的回歸。為什麽要通過減資來返還盈余?壹是公司資本回流後,中小企業可能產生的利潤總額較小,公司未來可以減少分紅分配;第二,減資還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提升公司財務形象。以上認知是在大幅減資方面。就正式減資而言,是為了應對公司資產不再真實反映公司賬面上的註冊股本這壹商業現實。如果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不減少資本,它必須在試圖重新分配股息之前彌補損失。
正是基於上述認知,各國都將減資視為公司的根本性結構變革。這種認知的正當性在於:第壹,減資涉及公司自有營運資金或信用資本的減少;二是影響公司外部債權人和股東作為最終受益人的利益。在大陸法系,減資要經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在英美法系中,減資屬於董事會的商業判斷。在美國,只要符合償付能力標準,成文法和法院都沒有對減資設置其他嚴格的障礙或限制。如果從收益分配的本質來看減資,那麽立法者關註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平衡是有意義的。以減資為類似分配的尺度,以實質效果為尺度,是美國公司法達成的壹致對策。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自然可以通過董事的受托人義務、企業經營中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司法事後的糾正來解決。大陸法系註重減資對債權人可能產生的影響,從而設置了壹系列復雜的牽制程序,意圖以事先程序和實質性擔保充分保護外部債權人。充分發揮傳統的債權人優先的觀念。至於公司或股東付出的時間或金錢成本的多少,不是立法者衡量的。
減資規則的設計過程實際上是壹個國家的立法者或學者如何把握減資的內涵,認識減資的性質,平衡受減資影響的利益群體,實現“平等、正義”的價值觀,回應商業實踐的需要,給予債權人保護的過程。不同的認知導致不同的模式。認知的趨同和趨異導致模型之間的模仿和偏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