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提前解散的原因有: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解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法定解散,公司合並、分立時,也需要解散;公司的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法院在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判決解散公司的情形。清算組的成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解散事由出現,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由股東大會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是股東、董事或者其他人。被解散的公司超過五日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解散或者因被吊銷許可證而解散時,有關主管機關應當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註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後,應當將股東會和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宣布公司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