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上市公司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自己的股票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員工或大股東因其職務和地位,在獲取公司經營發展內部信息方面比普通投資者具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自己的股票,它們很可能會利用內幕信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非法收益。因此,禁止上市公司買賣自己的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壹。”《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責令退還非法募集的股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股票發行資格: (壹)未經批準或者變相批準發行股票的;(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股票發行許可,或者取得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許可。(三)未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範圍發行股票,或者招股說明書期滿後賣出股票。(四)未經批準回購其已發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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