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虧損,股東要求全額退股,怎麽辦?
股東出資後,不得抽逃出資。如果他們想退出,必須通過股權轉讓、減資或清算。
就股權轉讓而言,壹種是其他股東取得該股東的股權,另壹種是該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股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就公司減資而言,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股東通過減資退出公司。就公司清算而言,股東會作出解散清算的決議,公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後,公司仍有剩余財產的,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註銷。
2.什麽情況下,公司股東可以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三種情形:
1,公司長期不分紅。是指公司連續五年未分配利潤,且這五年連續盈利,符合《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分紅條件。
2.公司的合並、分立和主要財產的轉讓。其中“主要財產”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認定,壹是看轉讓財產的價值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二是看轉讓財產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轉讓財產需要2/3表決權。
3.公司延長了它的壽命。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因其他解散原因,股東會作出決議使公司存續。只要公司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壹種,股東對股東大會相應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請求退股。但是股份公司退股就不壹樣了。詳見《公司法》第143條。這個問題的另壹種表達方式是“公司可以回購股東的股份嗎?”原則上不能,因為相當於股東抽回出資,會減少公司資本,違反“資本不變”原則。
但當有限責任公司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例外情形,股份有限公司有第143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時,公司可以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
綜上所述,當公司陷入困境時,股東不願意可以退出,必須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處理事情。如果他們是被逼的想退出,那就只有減資或者股權轉讓了。所以投資壹個公司,所有的風險都要提前考慮,從合同簽訂的那天起,就表明他們做任何事情都不能違反合同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