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人們有時習慣於呼籲個人或公司破產。不清償的定義是指債務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為不支付或不清償。不能清償的要件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償債能力,壹般是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動力等因素。支付金錢或財產是債務清償的通常方法;信用還債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同意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通過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和技能服務換取金錢來清償債務。當債務人未能以各種方式清償債務時,就構成了償債能力的喪失。清償能力不足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為基礎,即清償能力不足不是債務人主觀上或出於惡意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