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清算組。1.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公司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備案材料(二)清算組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清算方案和清算計劃的制定應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人民法院確認。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4.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6.清理債權債務。7.處置公司資產。8.處理員工問題。9.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10.準備清算報告。11.辦理銀行賬戶註銷手續。12.辦理註銷登記:(1)辦理註銷公告手續;(2)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法》清算組的設立和組成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