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對控制權為565,438+0%,控制線為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3.安全控制34%,壹票否決。
4、30%的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戒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以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股權重大變動警戒線
8.臨時提案權3%,會議提前召開。
9.代位權1%,又稱派生訴權,可以間接調查起訴(發起監事會或董事會的調查)。
作為企業創始人,想要絕對控股公司意義不大,因為這種安排在後期資本運作過程中是不可持續的。我們應該關註的是如何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回報,讓股東願意讓創始人繼續保留控制權。
當然,如果能設計出公司控制的方法,就可以避免創始人被踢出去。
取得公司控制權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協議控制、股權布局和章程控制。
1.表決權委托(表決權代理):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將其表決權委托給其他特定股東。(協議控制)
2.壹致行動協議:通過協議,部分股東就特定事項采取壹致行動。在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下,部分股東投票支持壹致行動人。(協議控制)
3.有限合夥持股:股東不能直接持有股權,而是將全體股東置於有限合夥中,股東擔任有限合夥人(LP)。讓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股權布局)
4.海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公司使用海外架構的,可以使用AB股計劃,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股權布局)
5.創始人壹票否決:這是壹種被動防禦的策略。當創始人股權低於50%時,股東會決定賦予創始人壹些消極的權利,主要是針對壹些重大事項,如合並、分立、解散、融資或上市等。
需要註意的是,中國的公司做不到AB股這樣的安排,但是有限合夥、壹致行動人、投票權委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