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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可以由債券持有人決定嗎?

公司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無法執行,難以顯示其合法性。所謂強制執行,通常是指國家機關。

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和公司債權人,根據傳統民法和公司制度進行分類。

壹.積極債權人

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是指與公司發生合同債務的債權人。合同遵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有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因此,公司債權人通過合同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可謂是自己意誌的結果,在性質上是積極促成債務關系的,所以這類公司債權人稱為積極債權人。

第二,被動債權人

所謂被動債權,顧名思義,可以知道這類債務之間的關系不是自願的,而是被動債權。在營利過程中,由於其與外界的聯系,外人可能因公司自身的行為或其員工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債是被動債權,對公司有被動債權的主體是被動債權。

第三,社會債權人

在公司法中,還有壹種債權人是積極債權人和消極債權人並存的。他們是代表公眾利益的主體。對員工和客戶的保護,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對社會資源的節約使用,甚至對稅收的繳納,都是社會債權的壹部分,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也可以視為社會債權的壹部分,因為它們是基於社會公平與和諧的法律調整。基於社會債權對公司有債權的人,就是社會債權人。既然這樣的債權是建立在社會福利的基礎上,那麽就很容易想象政府往往會成為這樣的社會債權人。

四。公司債券的債權人

公司債券債權是指通過購買本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而享有本公司債權的人。這類債權人是主動債權人,因為其與公司債券的關系是基於購買公司債券的行為,但債權人本身是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購買公司債券的,與股東類似,所以特別將其歸為壹類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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